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交易字第6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易字第6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交易字第61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26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所明定。本件被告乙○○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蔡建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8年度偵字第12685號被告乙○○女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縣大里市○○○街○○○巷○○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於民國97年11月26日上午11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沿臺中市○○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於同日上午11時55分許,行經該路77號前時,理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適有甲○○騎乘腳踏車,同向沿南門路行駛在乙○○右前方,行至南門路77號前時,欲迴轉至對向車道,亦未讓直行機車先行而貿然駛出,2車因此發生碰撞,致甲○○人車倒地,受有左腳脛骨近端骨折之傷害。
二、案經甲○○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告訴人甲○○於偵查中│被告於上揭時、地,騎乘機│││之指訴│車與告訴人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傷之事實。│├──┼──────────┼────────────┤│二│臺中市○○○道路交通│被告肇事前之行進方向及肇│││事故談話紀錄表│事經過。│├──┼──────────┼────────────┤│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肇事現場相關位置、天候、│││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道路狀況及警方調查結果等│││表(一)、(二)各1│情。│││份││├──┼──────────┼────────────┤│四│道路交通事故照片9張│肇事現場狀況及雙方車損情││││形。│├──┼──────────┼────────────┤│五│臺灣省臺中市區車輛行│被告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而適│││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函文│採安全措施為肇事次因。│├──┼──────────┼────────────┤│六│診斷證明書1紙。│告訴人甲○○因本件車禍受││││有傷害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檢察官丙○○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書記官陳韋伶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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