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4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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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408號聲請人即被告 施凱文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113年度易字第62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施凱文(下稱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625號),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羈押3月,而本案被告於偵查中自113年8月4日即開始羈押,已經羈押甚久,希望能夠具保停止羈押,以便探望子女等語。
二、經查,被告雖經本院裁定自113年10月1日起羈押3月,然被告自113年10月29日起入監執行另案,經本院裁定自該日起撤銷羈押。則被告已非屬本院審判中羈押之被告,本院無從停止其羈押。至於被告另案執行何時釋放,核屬該案執行檢察官之權限,本院無從置喙。是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江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薛月秋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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