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4年度投原簡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投原簡字第19號

原告 蔡福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訴之聲明(即請求被告給付之具體金額),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所稱「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是以原告提起給付之訴,依上揭起訴必備程式規定,所表明訴之聲明(給付內容及範圍)與法院所為判決主文,均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

二、經查,原告僅於起訴狀訴記載:我希望被騙的錢能還給我,被詐騙,但是我希望被騙的錢退還給我,我希望能退回我被騙的錢等語。原告之起訴狀並未有具體明確之訴之聲明,其起訴顯未記載具體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欲請求被告給付之具體金額)為何,未見原告具體陳述及記載,原告之聲明尚不明確。而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8日發函命原告補正訴之聲明,原告亦於同年9月2日收受該補正通知(見本院卷第29頁送達證書),惟迄今仍未補正。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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