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3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依亭 即 鍾蔡金女 韋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蔡依亭即 鍾蔡金女韋 之現金卡約定契約書、帳明細資料及有"大眾商業銀行"字樣之現金卡申請書。(如為影本縮小字樣,請務必先自行放大至可辨識)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