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法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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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法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32號聲請人 林進興 相對人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脊髓損傷潛能發展中心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相對人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脊髓損傷潛能發展中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脊髓損傷潛能發展中心捐助章程第11條、第18條、第3條之1規定,准予變更如附件之修正後條文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民法第62條、第63條及非訟事件法第62條本文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而相對人分別於民國110年12月25日、111年4月23日及同年7月23日召開第8屆第6、7、8次董事會,會中決議依財團法人法、民法之規定修訂捐助章程為如附件所示內容,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而相對人分別於110年12月25日、111年4月23日及同年7月23日召開第8屆第6、7、8次董事會,會中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為如附件所示內容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前揭各次之董事會議記錄共3份、桃園市政府社會局111年1月13日桃社障字第1110003534號同意備查函、111年1月27日桃社障字第1110007821號函、111年5月26日桃社障字第1110046336號同意備查函、111年8月15日桃社障字第1110073418號同意備查函、111年8月25日桃社障字第1110078395號同意備查函、修改前後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等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至48、58頁)。本院衡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屬利害關係人;而相對人捐助章程第11條、第18條、第3條之1等規定如附件所示內容之變更,核均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亦與財團法人法及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無牴觸,主管機關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就上開變更復已以上開函文分別同意備查,是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上開內容之部分,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書記官蕭尹吟附件:
條號修正前條文修正後條文第11條本中心董事會每3個月召開一次,如董事長認有必要或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之提議,得召開臨時會議。本中心董事會每年召開三次(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如董事長認有必要或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之提議,得召開臨時會議。第18條本中心設立下列各處分別掌理各項業務。一、重建運用處:負責收容、養護、訓練、輔導、就業或其他協助脊髓損傷者之業務。二、行政支援處:負責行政、總務、資訊、會計、出納、公共關係、宣傳、公益活動、募款、志願服務推展、社會企業及其他經營管理之業務。前項組織,得視本中心業務發展需要,經董事會議通過後增減之。本中心設立下列各處分別掌理各項業務。一、重建運用處:負責收容、養護、訓練、輔導、就業或其他協助脊髓損傷者之業務。二、行政支援處:負責行政、總務、資訊、會計、出納、社會企業及其他經營管理之業務。三、公益事業處:負責公共關係、宣傳、公益活動、募款、國際交流及志願服務推展之業務。前項組織,得視本中心業務發展需要,經董事會議通過後增減之。第3條之1無。本中心依業務發展之需求,得與財團法人脊髓損傷社會福利基金會辦理合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