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7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70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嘉偉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5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謝嘉偉犯竊盜罪,共伍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五「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謝嘉偉前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交訴字第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4年度交上訴字第25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經與其另犯其他罪刑應執行之拘役119日接續執行,於民國106年3月30日出監而執行完畢。詎猶不思悛悔,竟於前揭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又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各於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時、地,徒手竊取如附表編號1至5「竊得物品」欄所示之物得手。嗣經警據報調閱監視器循線追查,而查獲上情。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㈠被告謝嘉偉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告訴人即被害人 許云禎 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告訴人即被害人 蘇靖佳 於警詢中之證述。
㈣證人即被害人 許明 貴於警詢中之證述。
㈤證人即被害人 鄭淳憶 於警詢中之證述。
㈥證人即被害人 陳慶鐘 於警詢中之證述。
㈦現場照片、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及被告相關照片共43張。
㈧「全家便利商店」貨品明細表5張。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前後所為之5次竊盜犯行,係先後於不同之時間,在不同之地點分別起意為之,犯意有別,行為殊異,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前於106年3月30日曾受如前揭「一」所述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5罪,均為累犯,各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已有竊盜前科,仍不知悔改,又尚值青壯,猶不思以正途取財,再違犯本件各次竊盜行為,顯見其漠視他人財物之所有權,法紀觀念薄弱,所為破壞社會治安及善良秩序,侵害他人財產權益,殊為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罪時所採之手段亦尚屬平和,兼衡被告各次竊盜所得之情形,暨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應執行刑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如附表編號1至5「竊得物品」欄所示之物,為被告各次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且均未扣案或發還,應各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時,則應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惟本件沒收,不影響於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或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仍得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併此指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耿慧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金額均為新臺幣)│├──┬───────┬────────┬────────────┬────────────┤│編號│時間│地點│竊得物品│罪刑及沒收│├──┼───────┼────────┼────────────┼────────────┤│1│106年12月30日│臺南市北區公園南│「 老子 有錢」類遊戲點數包│謝嘉偉犯竊盜罪,累犯,處│││上午10時16分許│路360號「全家便│(單價49元)4個、「星城│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利商店」│」類遊戲點數包(單價49元│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個。│未扣案如左列「竊得物品」│││││【價值共343元。】│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106年12月30日│臺南市○區○○街│「老子有錢─老子決勝包」│謝嘉偉犯竊盜罪,累犯,處│││上午10時30分許│112號「全家便利│(單價49元)2個、「星城│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商店」│─福爾摩斯包」(單價50元│,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個、「星城─夢不落冒│。│││││險包」(單價50元)1個及│未扣案如左列「竊得物品」│││││「老子有錢─高校少女包」│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單價99元)3個。│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價值共545元。】│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106年12月31日│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老子有錢」遊戲光碟(單│謝嘉偉犯竊盜罪,累犯,處│││上午10時18分許│三街235號「全家│價49元)7片。│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便利商店」│【價值共343元。】│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左列「竊得物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106年12月31日│臺南市安平區健康│「星城」遊戲光碟(單價50│謝嘉偉犯竊盜罪,累犯,處│││上午10時24分許│三街209號「全家│元)6片。│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便利商店」│【價值共300元。】│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左列「竊得物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106年12月31日│臺南市安平區 慶平 │「老子有錢」遊戲光碟(單│謝嘉偉犯竊盜罪,累犯,處│││上午10時39分許│路573號「全家便│價49元)5片。│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利商店」│【價值共245元。】│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左列「竊得物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