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易字第14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進傳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進傳被訴公共危險罪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進傳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書記官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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