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917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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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91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91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焉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叁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叁佰肆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29173號)緣相對人李焉蘋因向聲請人申辦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帳務編號:00000000000000),累積迄今共積欠款項281389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拒不清償,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此有約定條款足稽,故一併請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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