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3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鶴瀚張國華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重新提出債務人張鶴瀚即張國華申請金額新臺幣肆拾陸萬元之個人信貸借據暨約定書。(如為影本縮小字樣,請務必先自行放大至可辨識以利作業)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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