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6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對人即債務人 江衍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零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112年司促字第5622號編號請求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14,957元民國105年1月1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5%00216,475元民國105年1月1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5%00320,426元民國104年4月2日至清償日止年息5%00415,064元民國105年9月2日至清償日止年息5%00511,158元民國105年8月2日至清償日止年息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