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16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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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1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166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零點壹壹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民國98年度毒偵字第2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毛重約0.4公克,驗後淨重0.
115公克)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亦規定明確。
三、查本件被告甲○○因於98年1月3日晚間10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鎮區○○街○○○巷28之1號2樓住處廁所,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翌日上午5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與光華路口加油站前,因形跡可疑,為警查獲,並扣得毒品1包。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業經本院以98年度審毒聲字第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嗣經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2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與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至扣案毒品1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確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為0.115公克),有該醫院出具之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自屬違禁物無疑,揆諸前開說明,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其包裝袋上殘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併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晏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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