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附民字第537號原告 黃錦錦 訴訟代理人 洪主民 律師被告 林嘉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10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蔡家瑜法官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