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2號
原告和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凱臨
訴訟代理人 蘇勝睿
被告 張振鵬
張寶洲 即寶洋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振鵬等人(為原告所主張:占用房屋之人,及其之機車及汽車、活動倉庫,占用新竹市○○段0000地號土地之車主、活動倉庫所有人)間,遷讓房屋、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合計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67,692元(訴之聲明第一至五項合計為1,910,000元,第六項聲明為57,692元,合計為1,967,6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肆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書記官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