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822號聲明人 彭詠慶
彭國倫 彭珊鉉 彭康韋 彭群恩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彭詠慶聲明人 吳子濬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姸菲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不得繼承,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申言之,依照民法第1138條第1款及第1139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
1順序之遺產繼承人,被繼承人如有親等不同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時,以親等近者為先,以遠者為後。即除有子女外,尚有孫、孫女時,子女為先順序,孫、孫女為後順序繼承人。先順序之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時,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57號解釋,應由後順序之繼承人依法繼承。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本件拋棄繼承之被繼承人 彭學衍 不幸於民國102年9月21日死亡,聲明人彭詠慶、彭國倫、彭珊鉉、彭康韋為被繼承人之孫子女,聲明人彭群恩、吳子濬為被繼承人之曾孫,聲明人均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提出拋棄繼承聲明書、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件,並以掛號信函通知其他繼承人,爰依法聲明核備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彭學衍係於102年9月21日死亡之情,有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1件為證,惟被繼承人生前育有子女 彭世光彭世明彭文櫻彭文鈺彭瑞真彭瑞珠 等6人,除彭世光、彭世明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外,彭文櫻、彭文鈺、彭瑞真、彭瑞珠並未向本院聲明對被繼承人彭學衍之遺產為拋棄繼承,有前案紀錄表1紙附卷可稽,參酌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子女輩未全部拋棄繼承權前,難謂次親等之孫子女輩、曾孫子女輩即聲明人等已取得繼承權可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可言,是本件聲明人之聲明,經核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王毓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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