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家繼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7號

原告 黃秀珍

訴訟代理人 楊淑貞

原告 黃鳳珠

上列2人

訴訟代理人 舒正本 律師

舒彥綸 律師

複代理人 王俊權 律師

被告 黃成枬

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第一頁第十四行關於「請求事件」記載,應更正為「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家事庭 法 官 姚重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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