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6342號債權人 李菊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怡琪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林怡琪(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系爭支票原本(票據號碼:0000000號)及其退票理由單到院供辦。
三、請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