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2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241號聲請人 李簡賢 訴訟代理人 陳淑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8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9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林怡秀┌──────────────────────────────┐│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24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0087-NX-0000000-0│1│228│├──┼───────────┼─────────┼──┼──┤│0002│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0089-NX-0000000-0│1│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