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02號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告 藍婉柔
上列原告與被告藍婉柔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47,3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書記官廖翊含
附表:
編號
計算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期間
計算基數(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年息)
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起訴前1日止)
0
本金
47,130元
47,130元
0
利息
47,130元
114年3月8日
114年3月18日
(16/365)
14.99%
213元
合計
47,34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