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8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02號

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告 藍婉柔

上列原告與被告藍婉柔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47,3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書記官廖翊含

附表:

編號

計算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期間

計算基數(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年息)

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起訴前1日止)

0

本金

47,130元

47,130元

0

利息

47,130元

114年3月8日

114年3月18日

(16/365)

14.99%

213元

合計

47,3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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