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101號裁定

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101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因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101號聲請人 彭鈺龍
彭玉鳳 聲請人因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因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家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違反憲法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之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本文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查,憲訴法係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施行,聲請人所持之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是依上揭規定,聲請人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本文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黃虹霞
大法官詹森林大法官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芝嘉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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