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4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億德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億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億德前犯竊盜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下同)101年2月10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1816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1年9月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忠文法官劉榮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