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20號原告 游坤遑 訴訟代理人 林威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力嶸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為勞動事件法第12條所明定。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未給薪資、不當扣薪、預告期間工資、加班費等共計新臺幣(下同)168,84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依上列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180元(計算式:1,770元×2/3=1,18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後,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90元(計算式:1,770元-1,180元=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書記官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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