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95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95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9508號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代理人 張順榮 債務人 杜俊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㈠新台幣貳萬零貳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日計收遲延之違約金。
㈡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玖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
伍仟肆佰叁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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