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032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葉春生 律師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戊○○
甲○○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九頁第一行有關「印章都是我和我媽媽蓋的沒有錯」之記載應更正為「印章都是我和我媽媽的沒有錯」;同頁倒數第八行有關「印章都是丙○○與原告蓋的沒有錯」之記載應更正為「印章都是丙○○與原告的沒有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書記官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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