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7號原告 林政憲 被告 毋容迪 原籍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查,本件原告係依民法第455條前段規定之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返還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號5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及依約定之租金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兩造系爭房屋租約終止前已發生之欠租新臺幣(下同)413,000元間。二者訴訟標的不同,亦非同時存在,且無主從關係,該租金請求並非返還系爭房屋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50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56,000元(系爭房屋課稅現值243,000元+租金413,000元=65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
書記官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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