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親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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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親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否認婚生子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親字第48號原告丙○○被告乙○○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婚生子女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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