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附民字第902號原告 李桂玲 被告 林昱伽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蘇昌澤
法官林于捷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佩蓁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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