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1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1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21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代理人 華祥任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沂璇李姵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