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8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8751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 讓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蘇芳緹 (原名: 蘇美惠蘇虹綾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國外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蘇芳緹(原名:蘇美惠、蘇虹綾)業於遷出國外,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因遷出國外,須於外國送達為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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