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874號原告 鍾鳴仁 訴訟代理人 林彥霖 律師被告 王鏘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繫屬時,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路000號9樓,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轄區。又原告係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而民事訴訟法對不當得利並無特別審判籍之規定,原告復未敘明本院有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宏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書記官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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