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04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非訟代理人 劉春成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鄔民阿娃伊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繳南投縣○○鄉○○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請補繳相對人鄔民‧阿娃伊及債務人 顏玉美潘皓文潘皓平 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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