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59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光達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郭四川 上列聲請人與 羅進祿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借據之約定事項所載,計息之利率應隨時依社理事會所規定之利率更動,故請釋明本件聲請按年息百分之3計算利息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社理事會規定之現行利率資料)。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人得主張請求金額新臺幣26900元,及自民國108年11月1日起息之相關帳務明細資料,至院供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