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22號原告 楊韻臻 年籍詳卷被告 任睿麟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暫寄於法務部○○○○○○○○○○○)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4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湘瑩
法官劉芳菁
法官游涵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宣容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