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121號上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信富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傷害案件,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民國110年3月29日110年度簡字第436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0年度偵字第844號),提起上訴,本案前於111年1月25日辯論終結,原訂於111年2月15日宣示判決。詎被告於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之111年2月1日死亡,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黃志皓法官徐右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書記官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