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54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龔○○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其餘被訴部分(即於民國一百0一年六月二十一日違反保護令部分)無罪」之記載,更正為「其餘被訴部分(即於民國一百0一年六月六日違反保護令部分)無罪」。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內關於「其餘被訴部分(即於民國一百0一年六月二十一日違反保護令部分)無罪」之記載,該101年6月21日之日期乃係101年6月6日之誤載(參理由欄乙、貳),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說明,應由本院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書記官林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