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附民字第253號原告 鄭雅藍 被告 鄭安富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1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昆南
法官陳盈吉法官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書記官陳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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