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埔原交簡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埔原交簡字第55號被告 余懍樵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被告現住、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前述訴訟文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楊國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書記官許雅淩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埔原交簡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埔原交簡字第55號被告 余懍樵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被告現住、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前述訴訟文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楊國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書記官許雅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