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78號上訴人 李貴惠
李明珠 李美華 李卓勳 李明秋 李誌翔 被上訴人 李彥勳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柒拾玖萬捌仟柒佰捌拾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140,2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8,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書記官陳弘祥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新臺幣/元)293,000元(臺北市○○區○○段0○段0000000地號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63+138)平方公尺(土地面積)+247,200元(臺北市○○區○○○路○○巷○○弄○號房屋之103年度課稅現值)=59,140,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