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1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1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嘉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陸佰貳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伍佰玖拾陸元,自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二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伍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