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小字第三五六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裕芳
送達代收人 蕭國棟
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有限公司、 黃玲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十一萬一千一百四十一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一千二百二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二百二十元。
(二)提出被告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四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