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小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小字第三五六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裕芳
  送達代收人  蕭國棟
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有限公司、 黃玲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十一萬一千一百四十一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一千二百二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二百二十元。
(二)提出被告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四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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