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5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75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曾幸姿 即曾幸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肆佰叁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伍仟伍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零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玖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