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8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28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八○六號上訴人 陳世紋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0三年六月九日第二審判決(一0三年度上訴字第八九五號,起訴案號: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二年度毒偵第一二0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又不服第一審判決而提起第二審上訴者,所提之第二審上訴書狀應敍述具體理由,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敍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陳世紋因施用毒品,經第一審法院論處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罪刑。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時,僅泛稱符合自首,請求改以美沙冬治療,第一審判決量刑過重等語,並未具體敍述其上訴之理由,原審因以上訴不合法而駁回其第二審上訴,已敍明認定之理由。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身罹病痛,始施用毒品止痛,請從輕量刑或改以美沙冬治療云云,對於原審法院以其上訴不合法而為駁回之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未具體指摘,難謂已符首揭法定上訴要件。應認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賴忠星
法官蘇振堂法官吳燦法官張惠立法官呂丹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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