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判字第442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104年度判字第442號上訴人台灣青啤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玉蓮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 律師
劉法正 律師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參加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徐安旋 訴訟代理人 俞昌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商標異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行商訴字第107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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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吳慧娟法官蕭忠仁法官劉穎怡法官汪漢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書記官莊子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