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侵附民字第3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侵附民字第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A女真實姓名年籍.訴訟代理人 謝淑芬 律師被告 羅美垚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侵訴字第156號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羅美垚涉犯妨害性自主罪刑案部分,經檢察官於民國9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後,被告羅美垚業於100年9月5日死亡,此有桃園縣私立慈航養護長期照護中心100年10月21日慈航總字第100-024號函暨所附桃園縣龍潭鄉衛生所死亡證明書及被告羅美垚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故本院就刑案部分業經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而經本院電詢原告訴訟代理人謝淑芬律師表示,本案原告並無意願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亦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在卷可按,則依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黃俊華法官王筆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高平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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