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102號原告 黃麗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安淑秀 之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民國102年度司促字第1953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金額欄記載為新臺幣(下同)1,0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89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惠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書記官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