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2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237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鄭呈卉 即 鄭莉穎 即 鄭麗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叁萬貳仟叁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另給付違約金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