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19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洪敏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滙鮮餐飲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廖振宇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附表一違約金欄位中,「逾期6個月內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計收,逾期超過6個月…」,其中之「約定利率」是否為利息之利率百分之3.875?如是,請具狀更正為「前述利率」。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