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審交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號原告 徐香蓮
徐必昌 被告 李登豐
王志強 令和堂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代表人 王崇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審交訴字第54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蔡霈蓁法官林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