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64號

原告 許國振

訴訟代理人 張祐誠 律師

李育錚 律師

複代理人 廖友吉 律師

被告 許文炎

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字第502號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拆除如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113年2月15日興土測字第15800號複丈成果圖編號A所示地上物(本院卷一第393頁),被告以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不成立,土地分配決議無效等語置辯。又訴外人 羅東霖 訴請確認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不成立及會員大會決議無效之另案訴訟,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字第502號民事判決(下稱另案)確認重劃會不成立,案經上訴,現由最高法院審理中。另案判決之主要爭點為上訴人會員大會就理監事選舉辦法所採無記名連記法及相對多數決之決議內容,是否違反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13條第2項第2款、第3項規定,而與此爭點相關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151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100、2317號判決見解歧異,有待終審法院統一法律見解。本院審酌另案判決之結果,即是否成立,足以影響本件訴訟程序與實體權利義務關係,為免裁判兩歧,認有於另案民事訴訟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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