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14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493號

原告水晶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家妤

訴訟代理人 許景鎰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闕麗梅張宗元許琇涼黃坤鍵許櫻薰 、財團法人基督權能福音基金會等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5,

00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書記官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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