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493號
法定代理人 林家妤
訴訟代理人 許景鎰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闕麗梅 、 張宗元 、 許琇涼 、 黃坤鍵 、 許櫻薰 、財團法人基督權能福音基金會等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5,
00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書記官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