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51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51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515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維振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32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又被告自民國94年間某日起至10
2年3月間某日止,反覆密接使用電腦連上賭博網站下注簽賭之行為,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徵,於刑法評價上,堪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應為包括一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之素行,其在公眾得出入之賭博網站賭博財物,助長社會投機僥倖風氣,危害社會善良風俗,對公眾形成負面示範,造成不良影響,兼衡被告於警詢時所自承之學歷、家庭經濟狀況,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蕭淳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13215號被告甲○○男3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94年間某日,經由「E比E遊戲幣專賣網」取得「黃金城」簽賭網站(網址為http://miji147.net)之帳號、密碼,成為該簽賭網站之會員後,基於賭博之犯意,自94年間某日起至102年3月間某日止,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00○0號住處,接續利用電腦設備透過網際網路服務而連接上開可供公眾上網登入之上開「黃金城網站」,輸入帳號、密碼後,以該網站上之賭博遊戲賭博財物,並以其設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經由「E比E遊戲幣專賣網」之點數兌換服務結算賭金,而以此方式於上開公開網站下注賭博真人21點、百家樂及麻將等。嗣經警獲報後,清查「E比E遊戲幣專賣網」所使用、設於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發現與甲○○所有之上開帳戶有對匯紀錄,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E比E遊戲幣專賣網」之電腦擷取畫面6紙。
(三)被告上開中華郵政帳戶,與E比E遊戲幣專賣網所使用、設於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間之交易明細1份。
二、按常業犯、連續犯、繼續犯等跨越一段期間之犯罪,其犯罪行為實施中,其間法律縱有變更,但其行為既跨越實施至新法施行之後,即無行為後法律變更之可言,應依新法處斷,無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餘地,而集合犯屬實質上一罪,亦應依最後行為時之法律處斷(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810號、97年度台上字第344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簽賭之起始時間雖在94年間某日,係在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條文施行之前,惟其行為持續於刑法修正條文施行後始終止,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之規定,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合先敘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嫌。又被告自94年間某日起至102年3月間某日止,先後多次為前開之犯行,均係於密集之時間、地點所為,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其行為具有反覆、持續之性質,在刑法之評價上應僅成立一罪,請依集合犯論以一罪。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檢察官簡群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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